[摘 要] 建构中国特色的科学摄影评价体系,必须坚持科学、客观、指导、发展、开放性原则,做到规范、严谨、高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为切实改变目前评委选任的混乱状况,建议国家设立摄影评价师职业资格。不同种类的评选活动和摄影作品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为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须建立回避、公证、观察员、承诺、鉴定、公示、奖项空缺等监督机制。传统投子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对数字和胶片影像可分别采用电子式和评分表式评选。引入策展人制度有利于提升摄影评价的学术品位。
[关键词] 摄影评价及其体系 专家评价 摄影评价师 电子式和评分表式评价 策展人制度
在我国,摄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摄影的专业、业余人士的数量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和超越的。近年来,摄影事业更加繁荣,摄影创作不断升温,摄影展赛纷呈,职业考评不断。但摄影界对如何评价摄影作品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不能适应我国摄影事业的快速发展。
2002年第二十届全国影展征稿开始,中国摄影家协会着手组织摄影作品的分类评价研究。2004年,成立了摄影作品分类和评价体系研究课题小组,进行专题研究,同时结合开展第七届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动员广大摄影理论家和理论工作者参与研讨,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推动了摄影评价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理论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评价理论和完整的评价体系;在实践方面,除了一些大型展赛的评选逐步走向规范化外,全国每年数千个大大小小的各级展赛的评选活动仍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缺乏科学的评委选任机制,评价思想还是感性大于理性,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方法不合理,评价程序不规范,不利于评选摄影精品,引导摄影创作,繁荣摄影事业。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的科学摄影评价体系,已成为摄影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摄影评价及其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摄影评价,是指由评价主体(摄影展赛的评委、摄影评论家、策展人、摄影师职业考评员、广大受众等),根据特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评价客体(摄影作品)审美、认识、学术、历史、经济等方面价值所进行的分析、综合、判断、评定的理性认知活动。
这一概念,排除了价值主体(摄影作品的作者)对其自身创造的价值客体(即其摄影作品)的直接评价,即评价主体不是价值主体,客体价值与评价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摄影评价能表达普遍认识,传递客观信息,具有认知意义。摄影评价不仅要求评价主体以客观标准进行评价,而且要求在评价过程中尽量摆脱自己的情感、趣味和利益的干扰。只有保持评价标准和过程的客观性,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摄影评价还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摄影评价是人的精神活动,是评价主体认知评价客体(摄影作品)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摄影评价的局限性:永远没有完美的、绝对正确的评价!
摄影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摄影评价的内涵外延、主要特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价主体的条件和选任、评价客体(摄影作品)的分类、评价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评价标准的量化、评价的方式和程序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这一切,构成了摄影评价体系。
中国特色的科学摄影评价体系,首先应该是科学的,是符合摄影评价的客观规律,有利于筛选精品,引导创作,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的;其次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从我国摄影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能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摄影文化建设的。